巴西高等司法法院(STJ)第三审判庭一致裁定,家庭住宅(bem de família)的法律保护不能因房产市场价值高而被排除。合议庭认为,第8.009/1990号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可查封例外情形是穷尽列举的,应作限缩解释,法院不得基于房产的价值、档次或其他特征另行创设例外。
本案源于一项判决执行程序,债权人申请查封债务人用作住所的房产。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不可查封,但巴拉那州法院许可查封,理由是该房产位于高档小区,既可出售偿债,又能让债务人另购住房。
在STJ,主审法官莫拉·里贝罗(Moura Ribeiro)强调,该法旨在保障居住这一基本权利和人的尊严,为家庭保留最低限度的财产。他指出,法律既未设定价值上限,也未按位置或房产档次加以区分,若采用主观标准将造成法律不确定性。原审法院的方案——出售房产并预留资金另购住房——于法无据,且与该院的稳定判例相悖。
该裁判见AREsp 2.791.033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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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STJ (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 — Notíci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