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区及领地法院(TJDFT)第三刑事审判庭一致维持了对一名男子的定罪,其罪名为对前伴侣实施加重情节的跟踪骚扰(perseguição,即stalking),并驳回了辩方要求宣告无罪的上诉。
辩方主张,相关行为出于所谓“爱意动机”(animus amandi,即维持或恢复感情关系的意图),因而不具备该罪所要求的故意,并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合议庭驳回了这些主张:据主审法官称,当行为不再是正当的重新接近尝试,而是反复干扰被害人的自由、隐私和心理安宁时,声称有感情意图并不能排除犯罪。
合议庭认为,证据整体已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和行为人:除被害人陈述外,还采信了证人证言以及报案记录、信息和影像等文件。即便在被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之后相关行为仍持续,也进一步印证了定罪。
该裁判参考了联邦最高法院在ADPF 779中的立场(该案宣告“为荣誉而正当防卫”之说违宪),以及国家司法委员会(CNJ)的《性别视角审判规程》。判处的九个月有期徒刑(开放式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及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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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Jurist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