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
民法

STJ:长期居住家族房产本身不足以取得时效取得

巴西高等司法法院(STJ)第四审判庭一致裁定,长期居住在属于家族的房产中,本身不足以构成认定特别时效取得(usucapião extraordinária)所需的占有。合议庭驳回了一对夫妇的上诉,他们在属于遗产的一处房产中居住了29年。

主审法官劳尔·阿劳若(Raul Araújo)指出,除平和、持续的占有外,还必须证明“以所有人意图占有”(animus domini),依据《民法典》第1.238条。本案中,占有人是已故所有人的女儿和女婿,阿拉戈斯州法院认定其居住出于单纯的善意容许,该房产仍处于遗产继承程序中,且有其他继承人反对。

STJ强调,通过时效取得属于遗产的房产并非绝对禁止:判例允许继承人在证明其排他占有、在法定期限内以所有人意图占有且无其他继承人反对时取得遗产房产。但本案中,居住被认为发生在家庭与继承关系的背景之下——这类关系可以解释出于互助或容忍而居住——而对于以所有人身份占有的证明并不充分。

主审法官还指出,时效取得不能成为规避继承规则的间接手段。该裁判见AREsp 2.983.084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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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Juristas (com informações do STJ)